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言 央行:重点防范金控公司利益

发布时间:2022-08-31 05:00 已有: 人阅读

  称,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其稳健经营,人民银行起草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整个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央行颁发首批两家金融控股公司牌照,分别是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中,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正式成立。

  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等内容。

  具体来看,确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范围。明确了本级关联方的最小合理范围,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均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另外,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将关联交易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前者受人民银行监管,后者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按照管理目标不同,集团内部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将关联交易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以便于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分类提出对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要求。针对本级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建立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内部审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针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充分发挥指导督促作用,重点关注重要附属机构、未上市且未受监管实体的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性。针对集团内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评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机构之间的依赖关系以及风险传染性等。针对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等。

  拟设1年过渡期

  

  对于起草的原因,央行表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方式。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既要开展本级关联交易管理,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满足相应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定,还应从集团整体、跨行业、跨机构视角,对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以促进金融控股集团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

  央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等原则。具体而言,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人民银行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认定和穿透识别。二是关联交易应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确保交易条件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三是开展关联交易应公开透明,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利益相关方了解集团的业务运作,强化市场约束作用。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应维护附属机构的独立运作,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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