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3 19:35 已有: 人阅读
8月22日,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苏昆消行罚决字﹝2022﹞第0391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5日,法定代表人赵东洋,住所:昆山开发区第三大道1号房。该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因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被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处罚款0.2万元和3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苏昆消行罚决字﹝2022﹞第0388号、苏昆消行罚决字﹝2022﹞第03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