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三方面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发布时间:2023-06-14 06:04 已有: 人阅读

  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探索建立覆盖股票、债券和私募股权的全方位全周期产品体系,持续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制度机制。 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2005年引入A股市场以来,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自己的股权激励机制,有的公司甚至多次推出,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一些公司的凝结力和发展。 但近些年,股权激励成为了部分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手段,而且越来越赤裸裸,不仅股权激励的门槛偏低,还以“0元”的价格来实施。因此,股权激励制度有必要予以完善。 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着手。 首先是要设置必要的门槛。不能低于公司前三年发展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当年的平均发展水平,以二者之中的高者为准。毕竟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是推动公司的发展。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指标必须要纳入考核体系。 其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认购价格要杜绝“0元”。股权激励对象无需掏钱就可以拿到公司的股权,这是典型的利益输送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同时也要限制上市公司推出半价认购的股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实施半价认购股权激励方案的,必须与公司的业绩增长挂钩。比如,三年业绩平均增长20%的,认购价格可以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优惠20%;业绩平均增长30%的,认购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优惠30%。业绩增长50%以上的,则可以半价认购。 此外,对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激励额度要加以限制,比如规定单独个人认购的股权激励额度不得超过当次股权激励额度的20%,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个人以权谋私,通过推出股权激励给自己个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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