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21 11:59 已有: 人阅读
朱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赔钱。双方因此各执一词,只好对簿公堂。一起来看看法院最终是怎么判决的? 北京一医院出具诊断书诊断朱某为高血压2级,医生建议休息两天。 朱某向公司出具说明书:“月初工作比较繁忙,在2020年11月3日财务考试时血压升高,经医院却认为高血压2级,休息了两天放弃考试,到岗后又忙于做财务分析,刚考完试又再考,怕再次血压升高影响工作,所以放弃2020年11月11日的考试”。 该人力同事再次向朱某发:“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及工作安排,并经公司研究决定:先安排财务管理部经理朱某于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7日休年假,请提前做好工作交接。”朱某回复:“相关制度是什么”“我没有提出要休年假啊”,并提出质疑称“你这通知也不是正式文件啊”“相关员工手册给普及一下呗”。 公司出具免职决定,免去朱某财务管理部经理职务。次日,朱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突然于2020年11月6日以本人身体原因强制我休病假,但医院并未出具本人需要休长期病假的医嘱,且本人也未同意该决定,遂正常到岗。但公司单方剥夺本人打卡权限且将本人工作必须用的电脑、财务软件账号等所有权限均剥夺,致使本人没有正常的劳动条件……公司总经理2021年2月1日单方通知解除本人的财务经理职位。公司的种种行为实为变相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现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1月16日下午起至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直将朱某的考勤状态设置为休假状态,朱某无法打卡。 随后,朱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给其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2021年1月1日至2月2日的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9万元,同时支付1.9万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补偿18.54万元 对此,朱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4.32万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应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22万元,以及工资差额1.9万元。 然而,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朱某称,绩效工资是我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公司安排考试、强制休假、取消打卡权限是想逼迫我离职,我不存在违反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8万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1.9万元。 公司却称,年底双薪是公司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劳动者的表现决定。2020年受疫情影响,全体员工均未发年底双薪。还表示,2011年之前朱某是非正式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结合双方陈述和现有证据可知,在朱某明确表示可以正常上班并到公司办公地点的情况下,公司仍长时间将朱某的考勤状态设置为休假致使其无法考勤和办公,并减发及不发朱某的绩效工资,朱某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付朱某工资差额2.8万元;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5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