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8 14:49 已有: 人阅读
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宇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其持续在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居家线上办公要如何保存固定证据? 1、根据聊天记录,石某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时22分,而其被发现倒地的时间是19时40分,其有可能是在停止工作后才发病死亡的,对此,二审法院如何认定? 经办法官指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石某19时22分之后再未使用发出任何信息,故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石某的推定,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 2、结合本案,谈谈职工居家线上办公时要如何保存和固定证据?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