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7 04:54 已有: 人阅读
胡秀珍读者: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仍然必须依据保险合同向你承担理赔责任。《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其中表明,对于期缴型保险合同,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只有超过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才会被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