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原局长、上海市公安局原局长、山西省公安厅原厅长,

发布时间:2022-09-21 18:39 已有: 人阅读

  称,为了实现个人的政治目的,孙力军与司法部原部长傅政华,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上海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重庆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等人“形成利益集团”,沆瀣一气,大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刘新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新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龚道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龚道安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邓恢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邓恢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特殊号段车牌办理、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恢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等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同时,邓恢林又具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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