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20:32 已有: 人阅读
日前,南京港公告披露了一起长达三年多的诉讼纠纷最新进展。2021年3月,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针对南京港向盐城中院提起两起诉讼,两案合计涉案金额1.15亿元。 公告援引起诉状内容显示,2019年,国投石化两次向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燃油,二者并与南京港签订了三方。但是,国投石化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南京港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因此,国投石化将南京港和上海融泰诉至法院,并要求南京港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起初,盐城中院于2022年10月28日裁定驳回上述两案国投石化的起诉,但国投石化于当年12月14日再次起诉南京港。2023年12月,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再次裁定驳回国投石化的起诉,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此,南京港并不认可,并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随后,盐城中院作出裁定,认为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并指令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审理。直到今年10月10日,南京港收到一审。 根据南京港10月10日公告披露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述交易链中还涉及一家公司——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国投石化先与恒邦石化签订合作协议,再由国投石化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同日国投石化再与恒邦石化签订销售合同,最终实现国投石化的利润回报。该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名为合作实为借贷”,而上海融泰与国投石化签订买卖合同实际系整个合作过程中的具体环节,亦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国投石化坚持按照买卖合同主张有关货款损失等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国投石化的诉讼请求。 而公告援引的起诉状显示,2019年5月13日,国投石化与上海融泰在盐城签订,确定买方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11950吨燃料油,总金额为6034.75万元。同日,国投石化又与南京港、上海融泰签订三方。 2019年5月20日,国投石化再次与上海融泰签订,确定向上海融泰购买10759吨燃料油,总金额为5433.30万元。同日,上述三方又签订。 公告显示,根据约定,上海融泰将存放于南京港的燃料油所有权转让给国投石化,自签订之时起,该批货物所有权属于国投石化,凭国投石化指示提货。 但是,国投石化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南京港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因此,向盐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京港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022年10月28日,盐城中院裁定驳回上述两案国投石化的起诉,裁定理由为“认定案件有涉及经济犯罪之嫌”。不到两个月后,国投石化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同样的证据材料再次向盐城市盐都区法院起诉南京港。经过审理,盐都区法院同样裁定驳回国投石化的起诉,南京港收到相关裁定书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 至于驳回理由,公告显示,盐都区法院认为,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上海融泰明知其在南京港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买卖合同;南京港及其市场部经理亦明知上海融泰在其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上海融泰、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所有权转移协议。 因此,法院认为,上海融泰、南京港及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对这一裁定,南京港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上述裁定,并认定:“南京港从未明知上海融泰在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上海融泰、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所有权转移协议;南京港没有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 南京港在公告中提及,2022年11月4日,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内容为“我局办理的7.18合同诈骗案,因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撤销此案”。 南京港表示,这一情况充分说明对于案涉事实涉及的刑事案件,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经通过充分的侦查后决定撤销此案,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完全错误。 2024年2月29日,南京港收到盐城中院。盐城中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就其在本案审理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向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进行移送后,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于2024年1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认为无犯罪事实。因此,盐城中院认为,该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并指令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4年10月10日,南京港收到盐都区法院。法院认为,国投石化先与恒邦石化签订合作协议,再由国投石化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国投石化再与恒邦石化签订销售合同,最终实现国投石化的利润回报,该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名为合作实为借贷”。 而本案中上海融泰与国投石化签订的买卖合同实际系整个合作过程中的具体环节,亦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现国投石化坚持按照买卖合同主张有关货款损失等于法无据。因此,驳回原告国投石化的诉讼请求。 天眼查显示,上海融泰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为黄邦胜,公司已于2023年3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成立时,一个名为黄帮义的自然人持股50%,后于2016年10月退出。 恒邦石化成立于2007年,法定代表人也名为黄帮义,该公司由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100%持有,黄帮义则持有海德石化49%股权。 两个“黄帮义”是否为同一人?为了解答这一问题,10月11日,此外,该法务人员还向该法务人员表示,目前,尚不清楚对方是否会提起上诉,但若对方选择上诉,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月15日下午,连日来,而一名与黄帮义共同持有某公司股份的股东向在之前的10月11日下午,这份落款为2019年5月。现场工作人员向天眼查显示,黄邦胜名下还有一家名为上海宁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其注册地址与上海融泰仅一层之隔,就在华南大厦6楼436席。 巧合的是,与该注册地相近的还有一家名为上海恒邦能源有限公司的企业,地址为6楼656席。经股权穿透,该公司由黄帮义控制。 华南大厦6楼,正对电梯的大门处,挂着超过400家石化公司的名牌。至于上海宁业,该工作人员则表示有印象。“他们一直欠费,一直不跟我们联系,欠我们的钱也一直追讨不到。在我们这边入会是要给我们支付会员费用的,我们也联系不到他们。” 连续数天,10月18日,随后,10月14日,作为交易链条中的关键角色之一,国投石化成立于2018年。天眼查显示,该公司起初由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持股49%。2019年,浩弘实业退出,江苏乾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入股,持股比例49%。 10月17日,该工作人员称,国投石化现在虽然还是存续状态,但已经没有在经营,人员也分散掉了。“我是2020年来的,当时其实它基本上就停了。”其表示,并不清楚相关诉讼的情况,目前也已不负责国投石化的业务,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此外,后续是否会选择上诉?“这个马上要和律师商量。”物资集团总经理称。 国投石化的另一股东江苏乾正注册地址为盐城市建湖县开发区华瑞佳苑公寓楼207-1。10月18日,不过,当时,浩弘实业大门紧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