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2 17:52 已有: 人阅读
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通过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120万元的基金专户产品,但是在18个月到期之后,亏损了约31万元。李某在向该销售机构要求退赔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销售机构赔偿其损失。不过,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李某与财通基金、工行上海分行签订,约定李某认购金额为120万元,并载明该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型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品种。 李某向财通基金汇款120万元并注明“李某认购财智定增9号”。 李某表示,她是在钱景财富公众号上看到财智定增9号的宣传,随后咨询理财师,得知这是一款低风险高收益的产品,于是就打款了120万元。但是18个月期限到了以后,她联系钱景公司理财师要求兑付时,得知产品逾期并亏损,至2019年3月清算结束,共损失本金约31万元。 李某认为,钱景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厌恶风险的投资人,宣传资料违规公开虚假宣传,宣传资料与合同不一致。 对此,钱景公司并不认可,并称李某此前曾通过钱景公司多次购买大额理财产品,并与钱景公司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此次产品系工作人员向老客户推介产品,不属于向不特定人员宣传。 而经询问,李某也确认其此前通过钱景公司多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50万至100多万不等,涉及信托、借贷、基金等类型。 法院在审理查明后指出,李某在签署和中,均有产品风险等级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时仍然购买该产品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无论其购买的产品是否超出评估结果,钱景公司均不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 此外,法院还指出,李某在购买上述涉诉理财产品时,填写了,该问卷中主要内容即为风险偏好和财产状况内容,李某称钱景公司未了解其财产状况及风险偏好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同时,李某签署的基金合同上,包含了产品的风险告知内容,李某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录像,故李某称钱景公司未告知其产品风险状况的主张也与事实不符。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所称钱景公司在其购买理财产品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的主张,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还进一步提醒道,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理财产品与存款有本质的区别,理财产品不具有保本和刚性兑付的属性。本案中,对李某称钱景公司在其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在此情况下,李某相关理财产品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虽然在此次诉讼中,法院并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但是作为被告方,钱景公司在日常的基金销售上,确实也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地方,并曾受到监管的行政处罚。 北京证监局2021年12月份的一则行政监管决定书显示,经查,钱景公司在销售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与全资股东混同经营、内部控制不健全且未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与不符合监管部门资质要求的机构合作开展私募基金销售、未能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等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钱景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而在此次诉讼,李某也提及了这次处罚,并提交了相关文件。对此,钱景公司辩称,该处罚与本案和李某个人无关。 在行政处罚出来之后,多家基金公司已纷纷暂停或终止与钱景公司的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