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投资者450万元买基金,到期只收回172万元,这类协议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13 13:09 已有: 人阅读

  邢某作为基金投资者与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甲公司及作为基金托管人的案外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私募基金的名称:某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封闭式运作。基金的存续期限:1.5年,本基金到期前,若本基金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资产出现停牌等无法变现的情况,

  邢某向基金账户转账4500000元。

  甲公司作为甲方与乙公司签订了,约定乙公司拟定向甲公司发行股份,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2.75元/股。甲公司以7650000元认购乙公司本次新增发行600000股股份。2017年10月27日,甲公司以7650000元,购买乙公司股票。

  甲公司与林某某、张某某、乙公司、某创新交易二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签署,约定:案涉某二号基金于2017年10月25日定向认购乙公司股票600000元,认购金额7650000元。本基金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将通过乙公司被溢价并购的方式退出;

  只收到基金回购款合计1718075元,也就是说,截至起诉之日,邢某购买的私募基金亏损超60%。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判例具有典型性,也为投资人提了个醒。

  沪上一位私募创始人直言:“很多中小私募存在募资难的问题,因此部分小私募为了募集资金,会选择通过签订来变相承诺‘保本’,形式可能是直接补差额给投资人。但是根据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目前兜底协议等行为也已经受到监管的明令禁止,因此此类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资人也需警惕,选择中长期稳健,合规风控体系完善的私募管理人才是真正规避风险的方式。”

  2020年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曾如此认定补充协议:案涉补充协议实为双方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管而作出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市场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的合理格局,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判处投资人和私募管理人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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