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买房送首付,再婚送礼金,上市银行前高管“花式”行贿央行某

发布时间:2022-06-26 01:32 已有: 人阅读

  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1993年至1997年任兰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1998年被任命为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2005年被聘任为兰州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德隆支行行长,2007年5月28日被聘任为兰州市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6月23日被聘任为兰州银行副行长;2017年10月13日经兰州市常委任命为兰州银行监事长。

  杨明基生于1958年8月,甘肃金塔人,在职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央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兼行长、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党委委员兼副董事长等职务。

  文书显示,自2003年至2012年,李玉峰多次借用逢年过节、婚嫁、入学等名义向杨明基行贿。

  例如,2003年3月,李玉峰为获得杨明基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以杨明基再婚恭贺名义,在杨明基家中送给其2万元。2009年8月,又以恭贺杨明基儿子杨盛文考上大学的名义,在杨明基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为感谢杨明基在银行揽储等业务中提供的帮助,并为了获得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2008年2月,李玉峰还为杨明基支付了其在北京市朝阳区为女儿杨某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及税费共计152.1608万元。据杨明基女儿证言,该套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房屋价格为490余万元。

  杨明基也为李玉峰提供了多种好处。根据杨明基证言,2003年左右,他将李玉峰妻子的弟弟苏某从兰化厂调至银联商务甘肃分公司,2008又将苏某调至银联甘肃分公司。2004年左右,他将李玉峰的妻子苏晓娥安排到其单位下属的金冠大酒店财务部工作。

  据查明,李玉峰直接或者帮助他人向杨明基行贿共计290.1608万元。其中118万元为直接给予杨明基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为帮助他人向杨明基行贿现金人民币,152.1608万元是为杨明基之女杨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及税费。

  一边行贿一边也在受贿共受贿240万元

  一边行贿,一边也在受贿。根据判决书,李玉峰在担任德隆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庆盛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办理项目贷款提供便利,于2006年12月帮助该公司贷款6180万元。2008年1月至2月,袁某为感谢李玉峰的帮助,分三次给予李玉峰感谢费共计240万元。

  据李玉峰交代,其在2008年1月向杨明基表态,为其支付在北京买房的首付款,但自己手头现款不够,打算办理贷款。“2008年1月底,袁某到我办公室来看我,当时我正在电话咨询贷款的事,袁某问我为何要贷款,我说我在北京买房子要交300多万元的首付款,还差240万元,袁某说这240万元他给我。”

  而李玉峰在收到这240万元后,将其中大部分用于支付杨明基为其女儿杨某购买的房屋首付款及税费,剩余近88万元用于自购房及日常开支。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收受该240万元感谢费的犯罪事实系李玉峰主动交代,且已全部退缴,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出具建议,认为李玉峰的主动供述应视为自首,建议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李玉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290.16万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240万元。应以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李玉峰犯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

  杨明基也已落网受贿超3000万元

  当然,收受李玉峰贿赂的杨明基也早已落网。

  据中国基金报,2021年6月,杨明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调整退休待遇,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1年11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

  在杨明基被查之前,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陶晓峰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被逮捕,被指共计受贿161.98万元和贪污公款89万元。2021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判处陶晓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陶晓峰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2011年前后,陶晓峰带队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进行技术审计,当得知陶晓峰要去欧洲考察,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的杨明基向陶晓峰进行了行贿,并希望在审计过程中给予关照。起诉书显示,2011年,杨明基送给陶晓峰欧元1万元、90版人民币5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明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30.44万元、美元1万元。

  此外,杨明基被指在2005年12月,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单位公款500万元转入金塔县财政局账户,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兰州荣丰商贸有限公司金塔县会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转让费。2011年9月,杨明基向单位归还被其挪用的500万元公款,并归还利息2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追究杨明基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尚无最新判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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