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6 20:49 已有: 人阅读
四川省乐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井研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入河排放口分别采集水样监测,显示,入河排污口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悬浮物排放浓度超标。博世科由此被处以罚款20.12万元。 因“该公司单线万中高密度纤维板技改扩能项目未通过审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被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41万元。处罚文号为:镇环罚字〔2022〕43号。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组织复查中发现:该公司仍存在大量末煤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由此,能源集运公司被决定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81.6万元。 与按日连续处罚一起出现的还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能源集运公司责令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能源集运公司就曾因原煤露天堆放未苫盖被处以了3万元罚款。兰花科创2021年年报曾对此进行过披露,并且兰花科创在年报中表示,面对环保风险,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力度,积极推进环保治理项目的实施,确保环保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公司环境安全。但今年以来,兰花科创旗下的能源集运公司仍在暴露环境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到新修订的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编写的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