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调研券商信息隔离墙制度:近三成境外子公司未纳入管理,名

发布时间:2022-07-20 12:57 已有: 人阅读

  记录与业务行为进行监控、要求跨墙人员填报跨墙日志等。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离职的,一半左右的公司选择要求离职人员签署承诺书并要求对跨墙期间获取的内幕信息保密。另有约两成的公司分别选择保留跨墙状态、允许提起回墙待后续审批、允许直接回墙等方式。

  信息隔离墙管理系统以外包为主

  此外,中证协还指出,约60%的证券公司建立了统一的信息隔离墙管理系统,能够对各项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进行集中管理。约20%的证券公司将信息隔离墙管理的各管理模块,如清单、跨墙等分别嵌入相关管理系统或监控系统。但仍有少数公司通过人工操作进行信息隔墙管理。

  接近七成的公司选择外包公司开发信息隔离墙管理系统,主要的外包服务商包括:恒生、金仕达。其余公司选择自主开发或与外包厂商合作开发相关系统。

  入单时点过渡前移可能导致内幕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中证协指出,通过本次调研,发现了券商在名单管理方面的四个问题:

  一是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保密侧业务时,应当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问卷反馈显示,少数公司将限制名单的入单时点提前至通过立项之日、签订保密协议或进场开展工作孰早的时点,这种做法看似限制名单的管理执行标准更严格,但因为限制名单并非保密名单,入单时点过度前移,可能导致内幕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二是第十八条规定“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买卖、另类投资等业务”,但少数公司仍自行设置了对于已持有自营股票的卖出窗口期,对于在入限制名单前已持有的证券,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卖出,还有个别公司对入限制名单前已持有的证券不限制卖出。

  三是第十七条要求证券公司在规定时点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调查显示,一些公司仅将相应股票列入限制名单,并未限制相应的可转债、可交债,多数公司未对相关公司的企业债、公司债或其它不具有股票衍生品性质的债券类证券进行限制。

  四是一些证券公司在名单管理适用子公司的方式是否有效有待研究。例如一些证券公司对于另类投资子公司的限制采取的是将限制名单交给子公司自行进行人工比对,这种形式是否有效需要验证。同理,在这一机制下,观察名单如何适用另类子公司管理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此外,中证协还指出,通过调研发现,个别公司在出具投价报告时以分析师仅在投价报告上签字,并未实际接触敏感信息为由,“署名分析师”未履行跨墙手续。

  建议及时解释和修订规则

  此外,报告还就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是压实一线工作人员责任,持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信息隔离墙管理和其他合规工作一样,都可能存在合规和业务人员之间的博弈问题,即合规倾向从严,但如果一线业务人员在业务场景中不及时发现并提出问题,很容易引发有关疏漏。因此一方面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压实一线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业务人员和合规人员关于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需要持续加强针对全员尤其是业务人员的合规和信息隔离墙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和合规执业能力。

  二是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释或修订规则。

  协会及时收集行业在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出入单时点、监控措施、限制范围、大额持仓监控等,对于能细化或进一步明确要求的,以适用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对于不能满足证券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及时跟踪并适时进行规则修订。

  此外,报告还建议,应该通过委员会多角度推动证券公司做好信息隔离墙制度管理工作,并鼓励证券公司在满足规则底线要求前提下,结合自身特点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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