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7 23:32 已有: 人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古清口街道干庄村九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送达所在地街道。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