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研报,分析师需保持独立性!中证协拟出新规,明确八大禁止

发布时间:2022-08-29 21:22 已有: 人阅读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价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提升投价报告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起草了,要求证券公司于9月8日下班前报送反馈意见。

  强调券商需保证证券分析师

  不得与分析师就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进行交流

  显示,证券公司作为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联合保荐的主承销商的,应当至少由其中一家机构提供投价报告。注册制下采用联合保荐的项目,应该事先在承销协议中约定需要

  在证券分析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之后直至投价报告向网下投资者提供前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与证券分析师可以就分析师跨墙参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但是不得就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进行交流。

  当然,上述交流必须有证券公司的合规部门人员陪同或参加,包括而不限于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座谈会、互发邮件抄送合规部门人员、电话交流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以及其他必要的交流形式。

  此外,还规定,

  同样,采用联合保荐的项目,承销团内不同成员的证券分析师应分别独立对发行人进行调研。

  不得向对证券分析师施压

  强调,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证券分析师

  更改发行人行业归属,要求证券分析师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

  干扰证券分析师对盈利预测的假设判断,要求证券分析师参考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预测结果进行盈利预测;

  向证券分析师提出估值范围的要求;

  对投价报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可比公司选择等内容提要求,干扰证券分析师独立做出估值结论;

  以其他承销商意见、战略配售对象意见等第三方意见为借口,要求证券分析师调整估值结论;

  在报告完成之前向证券分析师询问报告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或索要含有估值结论的财务模型;

  通过研究部门主管、投价报告质量及合规审核人员间接影响分析师的分析与结论;

  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分析师独立判断的行为。

  中证协表示,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及证券分析师违反本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评价机制,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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