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07 23:12 已有: 人阅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草拟了,已向部分金融机构征求意见。 “新规”还对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也做出新的规定,包括在助贷合作过程,银行应将担保增信余额纳入对担保增信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按季评估担保增信机构的履约代偿能力,以此防范过度担保风险。此外,商业银行应与担保增信机构约定,担保增信机构应在贷款逾期一段时间内,对逾期贷款本金利息进行代偿,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尽管“新规”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助贷机构有点“慌”。据悉,“新规”拟要求银行对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建立名单制管理,“新规”要求银行通过优化助贷服务付费方式、降低助贷服务付费标准等方式,合理控制互联网助贷业务成本,有效降低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其中,银行按照每笔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助贷服务费用的,应当在每笔贷款结清后向助贷机构支付,且将付费比例控制在30%以内;在助贷环节,担保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增信费率不应高于贷款利率,且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