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31 13:02 已有: 人阅读
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建立绿色GDP气象评价指标体系,创建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特色气候小镇等,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业保险等领域中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气象预报预警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