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12 22:14 已有: 人阅读
| 甘谷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外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初筛阳性人员及其密接在我县活动轨迹的公告 2022年8月21日,甘谷县疾控中心接到县公安局转来新冠肺炎阳性人员协查信息,涉及省外初筛阳性人员申某和金某某2人,上述二人已在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两人曾于8月19日11:30至20日8:00在我县甘谷高速服务区停留,通过查看服务区监控,现将两名初筛阳性人员在我县活动轨迹公布如下: 8月19日申某自驾在G30连霍高速自定西驶往甘谷方向,11:30在甘谷高速服务区南侧西充电桩凉棚处停靠。 11:34至11:46,申某下车在甘谷高速服务南侧大厅扫码上厕所; 15:28至15:39,申某下车在车辆附近5米内散步; 15:43至15:49,申某下车在甘谷高速服务南侧大厅扫码至厕所接水; 16:52至17:02,申某下车在甘谷高速服务南侧大厅厕所接水; 18:36至18:49,申某下车在甘谷高速服务南侧大厅厕所接水,期间在大厅东侧索菲娅牛肉面特色小吃店内短暂停留; 18:58至19:10,申某下车在甘谷高速服务南侧大厅厕所接水; 19:25至19:30,申某下车在车辆附近5米内散步; 20日8:00,申某自驾从甘谷高速服务区驶离,前往天水。 其余时段两人均未下车。 申某在我县的密接人员活动轨迹分别如下: 2022年8月19日前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 20日8:00下班后回家,8:30在卢永吉超市购物,9:00有事到卢小花家中,9:30返回家中,14:00在自家田地干活,18:00到服务区上班。 21日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 2022年8月19日前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 19日16:00至24:00在服务区上班,下班后骑电动车回二十铺家中。 20日上午在地里干活,15:30骑电动车去服务区上班,24:00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 21日8:30骑电动车到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 2022年8月19日前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 19日8:00回二十铺家中休息,13:00骑电动车到甘谷服务区采核酸样,之后回家休息无外出。 20日00:00―8:0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下班后回家休息,13:00骑电动车到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采核酸样,之后回家休息无外出。 21日00:00―8:0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 2022年8月19日前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 19日08:00到10:0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12:00到12:20在职工食堂就餐,12:20到18:0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18:00下班后骑电动车回二十铺家中。 20日8:00-18:0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1日8:0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 2022年8月19日前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 19日白天在二十铺家中,18:00去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 20日8:00下班回家,随后去自家地里摘花椒。12:00左右返回家中,12:00至15:00在家休息无外出,15:05去自家玉米地里锄草,18:00去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 21日8:0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 2022年8月19日前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 19日10:00至22:0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下班后骑电动车返回二十铺家,之后无外出。 20日10:00至22:00骑电动车到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之后无外出。 21日9:0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 2022年8月19日前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 19日7:30骑自行车前往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至18:00下班后骑自行车回二十铺家中,之后无外出。 20日7:00骑自行车前往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18:30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之后无外出。 21日9:00骑自行车至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 2022年8月19日前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索菲娅牛肉面特色小吃店”上班。 19日8:00-21:3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下班后返回二十铺家中,之后无外出。 20日8:00-21:3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下班后返回家中,之后无外出。 21日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 2022年8月19日前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索菲娅牛肉面特色小吃店”上班。 8月19日8:00-21:3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下班后返回黄家村家中,之后无外出。 8月20日8:00-21:30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下班后返回家中,之后无外出。 21日在甘谷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班。 以上9人已全部采取集中隔离管控措施。 请广大居民对照以上行程轨迹自查,与上述时间、地点有交集的人员,立即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备,积极配合疫情防控部门,落实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不如实提供或故意瞒报与疫情防控有关信息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