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0 16:03 已有: 人阅读
中国此前对水资源采取收费,但2016年7月开始,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10个省份启动了水资源费改税。如今随着出台,12月起31个省份将全部用水资源税替代此前收费。 水资源费改税即将推广至全国,这对于已经试点上述10个省份影响相对较小,而对其他21个尚未推行试点的省份居民和企业来说,十分关注的是税负变化。 而影响税负变化的一个关键因素,仍有待后续尚未试点省份确定的最终适用税额标准而定。不过此次改革的一大原则,是实现平稳转换,但同时强化分类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从前期试点改革来看,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多会采用“税负平移”的原则。对于一般企业和居民来说,实际负担不会有大的变化,老百姓用水价格也将保持稳定。但是,为了提高水资源的集约化利用,节水型企业会得到鼓励,而水资源消耗较大、粗放式发展的企业会进一步得到抑制,这是改革的初衷和导向所在。 比如,此前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河北、内蒙古等省区,改革后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农业正常用水、一般工商业用水负担保持不变,与改革前持平。但河北对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高耗水的特种行业地下水税额标准比改革前增幅超15倍。内蒙古对于严重超采地区、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分别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的3倍和2倍执行;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水资源税加征1~3倍等。 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