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31 10:10 已有: 人阅读
山东淄博市民王某叙,经营着一个小的日用品商贸公司,原本一家人的日子过得挺顺心。可是因为帮朋友转了一笔账,他的生活完全变了样。 这还要从两年前说起。当时,找王某叙转账的是他的朋友韩某军,这位韩某军是当地妇幼保健院的一名干部。王某叙表示,有一天韩某军找到自己,称要用自己的银行卡,当时心里犹豫了一下,但是关系都挺好,没多想就把银行卡给了韩某军。
当天下午,王某叙的这个银行账户上转来了50万元人民币,随后,王某叙按照韩某军要求,把这50万元又转给了韩某军指定的另一个账户。之后他很快就忘掉了这件事。 2021年,韩某军贪污受贿事发。办案组追踪的资金流向显示,韩某军为掩人耳目,让行贿人把50万元行贿款打到朋友王某叙账户上,随后让王某叙再转到他妻子汪某的账户上。在韩某军被留置之后的第二天,他的妻子就将这50万元资金换作美元汇往了境外。 确认这笔贿款后,检方对韩某军妻子及王某叙一并提起洗钱罪起诉。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认为,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三中队路远腾说:“当对方提出要用他的账户接收资金的时候,他对这笔资金的认识应该有一个主观判断,但还是帮他实施,来规避相关部门对相关犯罪的调查,所以他这个行为构成了洗钱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和王某叙一样,对于洗钱这种犯罪行为缺乏认识和警觉,明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为转移提供帮助。但案发后,又不承认自己知道。为此,2009年两高专门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在不供认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综合其他有异常表现的证据来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司法解释还作了一个非常严厉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正当理由的,不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是犯罪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具备洗钱的故意。其中的一点,就是说作为这个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或者是密切关系人,协助转移和他本人资产状态支出明显不相称的财物的,如果没有合理理由解释的,可以认定为知道这是违法犯罪所得,可以认定洗钱的故意。” 近年来,为了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相关立法也作出重大调整。2021年3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将“自洗钱”行为也入罪,就是说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说:“洗钱罪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践中,,都可能成为洗钱行为的“隐身衣”看似“举手之劳”,却可能让你“锒铛入狱”。只有全社会人人都有反洗钱的意识,让“罪”与“赃”无处遁形,才能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更能远离犯罪风险,保护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