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0 21:43 已有: 人阅读
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中信证券、光大证券、信达证券、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国融证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返程子公司天津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你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二是有46家冗余的特殊目的实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22家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层级上翻。三是未按照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章程。 上述情况违反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股权清理。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 上述情况违反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我会批准。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按照第七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你公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第八条第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根据第七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至少12家机构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实体等)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二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完成清理,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且与有关业务范围的要求不符。三是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如恒信金融集团的相关层级调整计划直至2021年8月才报告,恒信金融集团间接参股维天运通的情况2021年9月才补充。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项目外,海通开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境内项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的规定完成修订。 上述情况违反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根据第七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担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标的资产的收入、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上述行为违反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合规负责人、投行业务负责人于2022年5月26日10时30分接受监管谈话。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业务人员、内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