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5 09:10 已有: 人阅读
| 9月1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81第249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苏州巧燕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罚款3万元。
苏州巧燕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7日,法定代表人王燕,住所:苏州市常熟市辛庄镇富丽路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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