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从事外汇投资交易;网上下载银行格式合同,委托理财变涉

发布时间:2024-05-17 19:44 已有: 人阅读

  2024年5月15日是全国第六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近年来,大众理财意识逐步增强。但其中也有部分投资人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专业理财知识、对投资渠道不甚了解等多方面原因,容易遭受财产损失。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转向了投资理财项目,但面对眼花缭乱的各类理财产品,许多投资者倾向于委托专业金融机构或者个人代自己投资理财。究竟什么是委托理财?委托理财过程中应当重点防范哪些风险?遇到委托理财纠纷应当如何有效应对?

  适逢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通过以下案例,希望能给广大金融消费者敲响警钟,对任何承诺高收益、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投资项目保持警惕,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

  
95万亏74万,受托人操作投资账户承担70%亏损金额
 

  据河南省司法厅通报,2024年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委托人委托他人理财,95万亏损74万,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受托人承担70%亏损责任,向委托人赔偿理财款51.8万余元。

  小东与小楠经人介绍认识,小楠口头委托小东为他进行投资理财,而有关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内容,两人都没有进行具体约定。随后,小楠分两次向小东转账投资款共95万元。小东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平台开设账户,将这笔投资款用于购买外汇并投资黄金。后来,通过聊天小楠得知自己的这笔钱全部做了外汇投资。后续的投资内容和理财细节,小楠未再过问。理财账户也一直由小东负责操作。

  投资两年期间,小东多次向小楠支付收益,共计20.9万余元。但好景不长,小东在境外平台的投资账户爆仓了,分文不剩。除去投资期间小东向小楠支付的收益,小楠亏损了74万余元。眼看自己的钱款打了水漂,小楠把小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的本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发现,一审法院认为,小东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小东认为,在投资过程中他通过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告诉小楠相关的投资情况,已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自己操作并无不当,对最终的亏损结果不存在过错。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小楠作为投资人应当自行承担风险。小东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小楠辩称,小东就投资款的具体投资收益、投资方式及理财款的使用方式对他存在欺骗,是造成亏损结果的直接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规定,外汇投资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本案中小东并未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小楠对于小东进行外汇投资的事宜是明知的,但其作为投资者,即便受限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无法对投资活动的具体细节作过多了解,但其理应对所从事的交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小楠未能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小东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期间,没有把小楠的资金与他自己的资金进行区分,也无法证明投资交易的具体情况,而投资账户由小东实际控制,亏损产生由他操作所致。小东对账户资金亏损的形成存在较大过错。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承担亏损的比例,判决小东赔偿小楠投资款51.8万余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般委托理财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而本案中,双方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合意,但受托人未依法依规进行外汇投资交易,遂认定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鉴于双方各自责任,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理性投资,正确认识投资风险,了解投资信息,选择正规合法,有资质的投资机构或个人进行理财。

  
被委托方遭遇电信诈骗,法院判决:如数赔偿!
 

  2023年10月,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朋友之间委托理财,却被骗51万余元。

  杨某和王某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21年王某告诉杨某有一个非常好的理财项目,劝说杨某购买,并承诺保证本金。考虑到是熟人介绍,而且项目听起来收益可观,杨某没多想便把钱转给王某,共投入本金52.6万元,由王某操盘。

  但令二人没想到的是,他们所投资的项目实为电信诈骗,所投资的APP也是虚假理财平台。杨某认为,王某曾向自己承诺出问题由王某负责,其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追回投资款。

  律师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承诺原告保证本金,原告负责向被告转账,被告进行开户及线上操作,有利益分成由被告告知原告领取,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另外,被告承诺原告出问题由被告负责,且被告事后同意向原告返还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本金损失,应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委托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只是根据原告意愿帮助其转账而非受托代其理财;

  原告是看到投资理财项目诱人才自愿购买,投资理财盈亏应由自己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书判决由吴某等十一人共同退赔,杨某则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取额外利益。

  对此,原告方认为,被告向原告推荐理财产品,原告将相应款项交付给被告由其代为购买理财产品,理财收益由原告享有,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收取资金后,未持谨慎态度谨慎辨别,将原告投资款转入个人账户中,导致被犯罪分子诈骗,造成资金损失,从而未完成委托事项,对此具有重大过失,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委托合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违约责任,返还原告理财款。

  经审理,本案中,同时,原告作为投资人,轻信高额回报,在投资过程中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本金损失516000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通过此案件,律师提醒投资者,投资理财要谨防高利诱惑,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选择正规投资平台,避免误入投资陷阱。当发现自己陷入投资骗局时,平稳心态,理性处理,积极应对,及时保存好相关的现有证据,并向有关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捍卫合法权益。

  
委托理财变涉嫌合同诈骗
 

  此前,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通报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他人理财甚至遭遇了合同诈骗。

  王女士是一名房产中介人员,刘女士因资金往来结识了王女士。后来,刘女士有了数十万的闲钱,便委托王女士代为投资理财,获得了一些收益。几次理财后,刘女士因为担心资金安全,便要求王女士和她签署几份委托理财合同。王女士从网上下载了几篇某银行的委托理财格式合同,稍作修改后,双方签署了几份委托理财合同。

  后来,刘女士因为急用钱,要求王女士把委托理财的资金拿回来。因为该笔资金对应的投资周期尚未到期,王女士拖延近十日无法将钱退还给刘女士。刘女士几次索要无果后选择了报警。经过律师沟通,王女士家属积极主动退赔,将刘女士的理财资金全额归还,取得了刘女士的谅解,最终王女士取保候审。

  律师认为,本案有两个值得关注的点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细化,委托理财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律师提醒广大民众,无论是委托他人代为理财还是代他人理财,都要擦亮眼睛,约定清晰,最好采取书面形式约定,防止纠纷出现时说不清道不明,不能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进而演变成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等。

  另外一点就是合同的拟定和签署问题。

  
业内人士提醒:理性投资是关键,委托他人理财也不能当“甩手掌柜”
 

  如前所述,在尚未厘清状况的前提下随意委托他人理财,一旦发生风险,本息亏损事小,触碰司法红线事大。业内人士提醒,理财投资走正途,理性投资是关键。投资者在委托他人理财时应当慎之又慎,以避免不必要的亏损和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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