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公布 8月1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01 12:08 已有: 人阅读

  7月1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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