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8 04:07 已有: 人阅读
黄渤与山东鼎味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布。 代言费为***万元。 鼎味康公司表示,公司成立时间短,销售涉诉产品时间短,没有创造很多利润,且鼎味康公司只是使用了黄渤的肖像, 与代言的权利义务不同,不能按代言费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关于经济损失,黄渤作为演艺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和姓名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鼎味康公司对黄渤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必然导致黄渤肖像和姓名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就具体赔偿数额,鼎味康公司使用黄渤肖像和姓名的方式极易使一般公众误以为黄渤与鼎味康公司之间存在品牌代言关系,综合考虑黄渤的职业身份、代言酬劳、鼎味康公司的具体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 法院认为黄渤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故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