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16 03:28 已有: 人阅读
8月1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81第188号处罚决定书。江苏澜弘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罚款5.2万元。
江苏澜弘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8日,法定代表人张爱宝,住所: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麟路。3月18日,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被常熟市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罚款1.4万元。 3月17日,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8.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