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04 04:34 已有: 人阅读
8月22日,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昆建罚﹝2022﹞195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昆山市博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罚款4.14万元。
昆山市博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25日,法定代表人戴惠珍,住所:巴城镇湖滨中路15号楼9室。 天眼查显示,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祖冲之南路的尚城佳苑是由昆山市博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在该项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该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被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3万元,处罚决定书昆建罚字〔2016〕第1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