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9 19:27 已有: 人阅读
近日,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接连开出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合计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桐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对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路面巡查、在线巡查等方式多次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查处网约车非法营运案件19件,在对涉事网约车或者驾驶员作出行政处罚后,桐乡交通执法队通知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以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的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接受调查。经查明,其中8件案件的涉案平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线上派单过程中存在提供的服务车辆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或者提供的驾驶员不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的情况,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项、第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其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4万元。 不合规网约车扰乱交通运输客运市场,难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网约车监管中,网约车运营管理平台对网约车司机及运营车辆资质负有审核职责,本案中,滴滴出行作为平台运营方应强化其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不得为无证车辆或无证司机派单,做到“平台持证经营,车辆持证载客,司机持证上岗”。 下一步,桐乡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加大对不合规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不定时网约车检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同时督促网约车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推进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加快合规化进程,保障市民群众安全出行,净化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