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已致80多人死亡30多万人爱害,受害者

发布时间:2021-04-06 12:09 已有: 人阅读

  我是3月27日晚收看的,由全国扫黑办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6集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播出第二集《依法重击》。专题片再现了甘肃兰州一起特大“套路贷”案。这起案件中,受害者多达39万余人,其中有89人因逼债催收而自杀身亡。

  这个犯罪组织频繁利用短信轰炸、曝通讯录、P图侮辱等“软暴力”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和胁迫,还安排人员对被害人进行当面威胁,“软暴力”随时变成线下的“硬暴力”--------在此我们可以明白“软暴力”概念的基本内容。

  2019年4月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意见》)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意见》)明确:(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意见》)强调: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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