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6 14:18 已有: 人阅读
如果题主父亲在房产中的份额超过了2/3,可以进行单独处置。这时候,题主起诉购房人的意义不大。 如果题主父亲在房产中的份额不到2/3,不能单独处置。这时候,题主能否起诉买房人,要看其是否属于“善意”购买。 从理论上,父亲卖房之前必须要告知题主,卖不卖也要经过题主的意见。但是,实际确实有如此情况:某个产权人单独把房子卖掉了。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反过来说就是,如果题主个人份额占到1/3以上,其他产权人是无权单独处置的。这为后续能否向购买人追讨房子提供一个前提。 如果购房人不知道这个房子中还有其他产权人,那么,购买人属于善意购买。一旦购买完成,房产属于购买人,其他产权人不能追回房产。 如果购买人明知道此房不完全属于出售人、还从出售人手中购买了房产,这种行为即为“恶意”购买。题主可以主张买卖无效,要回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