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超7.4亿

发布时间:2025-01-11 04:38 已有: 人阅读

  融资融券目前只有券商可以做,其他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融资业务,都被视作场外配资。

  今年,上海徐汇区法院也办理了一起股票场外配资金融犯罪案,部分股民被涉案平台高比例的杠杆所吸引,为获取更高利益,甘愿承担高风险,选择这种非法的交易平台,并支付高额佣金。

  所谓加“杠杆”,即股票融资业务,可以帮助投资者放大资金量,合理范围内是有助于投资者表达自己对某只股票实际投资价值的预期,进而引导股价趋于体现其内在价值,但同时,投资风险也会随着杠杆的倍数一同被放大。

  根据中国证监会,只有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相关业务,对申请融资融券的投资者也必须作严格的审核,并严格控制其中的风险。

  另外根据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企业资质等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也需要持有相关“融资业务”的牌照,才能按照相关规定给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需要受到多重监管。

  前述业内人士告诉该人士介绍称,类似的做法实际上就是把不合规的配资以产品发行或账户借用的形式包装成合规行为,主动规避监管机构关于投资者风险管理的规定和限制。“具体的做法是,自己将资金做成私募基金,然后再用这个私募基金当作母基金去投资需要配资客户的私募资金,实质上做了配资。”

  除了在正规渠道进行配资外,其他方式的场外配资风险极大,一些高利贷或民间借贷的方式暗含风险。可见,这样的做法就是把不合规的目的用合规的形式来解决,相关机构相当于没有融资资格,用这样的形式做了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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