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29 02:09 已有: 人阅读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翁某某伙同丈夫董某以投资承兑汇票、房地产开发及“贷款过桥”为由,并承诺支付利率最高8%的利息,向25人非法吸收资金达4918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共计2953.21万元。最终,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董某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翁某某即携余款三十余万元潜逃至福建省南平市躲藏。随后,翁某某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集资参与人存在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故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共计4918万元。法院认为,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过,法院表示,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又认罪认罚,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认定翁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总额为4918万元,鉴于25名集资参与人中有部分集资参与人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翁某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如何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本案中,翁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翁某某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巨大,而赃款大多追不回来,因此,这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严厉打击。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还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存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小编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鉴别,以免上当受骗。如以有好的投资项目为名吸引投资,像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生物科技、煤化工等;广泛宣传,在人口密集地区采用发传单,开宣讲会、招商会、投资会等形式开展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年息一般超过20%左右,按月付息或者按年付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