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7 14:44 已有: 人阅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结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隆平高科发现某农业公司、谦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淘宝网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于是向长沙市公证处申请公证取证, 隆平高科向某农业公司发出,要求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上及其他各种渠道售卖假冒‘袁隆平’大米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撤掉相关网页; 隆平高科还向谦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某。 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农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中对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属于通过。该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某农业公司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推荐或代言。 某农业公司与袁隆平院士于2018年签订的就稻米食味及评价方面开展的合作,该约定事项与海水稻产品研发推广无关,也未涉及袁隆平院士许可某农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相关约定,
法院认为,袁隆平院士为人类粮食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对于其姓名及肖像,各类社会主体均应当予以尊重,并审慎、规范地使用。特别是商业主体,在宣传其与袁隆平院士的合作时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捏造和夸大双方之间的合作程度,以 本案中,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中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但并不能举证证明袁隆平院士与其宣传推广产品之间的关联程度,也不足以证明该关联程度与其涉案宣传推广中所述内容相符。 某农业公司的该商业性使用行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情形。遂判决某农业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