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09 14:12 已有: 人阅读
据长江日报微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就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与周秀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时驳回了知网的上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5月7日公布了10份知网与周秀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些终审判决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4月28日作出的。 据大武汉客户端,下月将迎来94岁生日的周秀鸾,与丈夫赵德馨同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周秀鸾在赵德馨就知网擅自收录他的100多篇进行维权之后,她也选择了维权。
周秀鸾作为第一作者的、、等,分别发表于1960年1期、1979年第2期和1980年第4期。 2021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周秀鸾与知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每起案件,知网另承担周秀鸾的公证费29元和律师费1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时认为,知网涉案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大、主观过错程度明显;涉案的字数,按照版面字数,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考虑充分,数额适当。知网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上诉。
这10起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4个:知网提供涉案作品网络阅览及下载服务是否构成侵权;知网的被诉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许可;周秀鸾对不同传播端口取证并分别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一审法院关于知网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对于以上争议,法院审理认为:知网侵害了周秀鸾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知网将涉案作品上传网络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不构成期刊转载法定许可;不同终端传播的范围不同,所造成的损害和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也不相同,周秀鸾分别进行公证取证,并分别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律师费及均摊后的公证费等合理支出予以支持,依据充分,数额适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