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8 14:33 已有: 人阅读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判决,一位曾经的券商营业部总经理和自己的“老东家”产生劳动纠纷,最后对簿公堂。 太平洋证券发出,称当事人自当年8月20日起累计有11.5个工作日未出勤未办理请假手续,依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曾某2020年6月29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马文良提出休假申请,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共计工作日30日带薪完成年休假,曾某已无未休年假,无权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曾某则认为,公司的解释是2020年的7月1日到8月11日已经休完了带薪年假,与实际情况不符,那个期间第一要移交工作,第二公司派了经管委的员工来长沙处理问题,第三8月3日到7日配合公司离任审计,8月17日到20号在北京开协调会。公司没有提供OA批准休年假的流程,2015年到2018年也确实没有休年假。OA系统是由公司掌握的,更新后两年以前就没有了。因为工龄比较长,休年假15天一年,如果休了会有休假的申请和批准。 法院认为,太平洋证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已经安排年休假或已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判决支付补偿1.5万元。 关于企业年金,依据的规定,法院判令太平洋证券支付企业年金5.72万元。 然而,对于当事人曾某此前主张的13600元/月的薪酬,以及公证费支出,盘龙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以支持。因此,太平洋证券须赔付给当事人曾某共计19.7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