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到期投资人申请赎回却被拒,民生信托未尽受托人义务败诉

发布时间:2022-07-18 21:03 已有: 人阅读

  与民生信托签订,以340万元认购“中民永泰1号第1411期”信托产品,封闭期114天,封闭期届满日2021年3月11日,收益率为6.9%/年。

  戴某向民生信托提交赎回申请书,拟申请赎回340万份信托单位,赎回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期限届满后,民生信托以出现流动性风险拒绝赎回申请。

  但民生信托在另案的书面意见中明确认可上述季度管理报告出具的时间为2021年5月,季度管理报告的披露时间已明显晚于落款日期。

  中原证券德晟1号曾向该信托专户转账3026.66万元,同日,民生信托向自有资金账户转账3002.96万元。法院认为,对于信托计划投资的回款情况,民生信托并未如实向投资人披露,损害各信托单位购买人的知情权。

  最后,法院认为,在封闭期满后,民生信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单位的净值,以确定信托单位的损益情况,或者向委托人告知目前投资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赎回的情形。

  本案中,民生信托拒绝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理由是由于信托计划存在流动性风险,且存在大量投资人要求兑付的情形,公司无法满足全部投资人的兑付申请。法院认为,虽然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但民生信托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信托计划存在符合暂停赎回的情形,其仅以存在流动性风险而不列明投资产品指向存在流动性风险的原因、现状、举措,无法证明其暂停接受赎回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泛海控股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之二便在于泛海控股集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何投资者要求泛海控股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最关键的因素便是其曾出具过流动性支持函。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泛海控股集团曾出具过“流动性支持函”,内容提到受多重负面舆情影响,出现投资者集中赎回情形,导致流动性紧张。为妥善解决问题,履行大股东责任,泛海控股集团已快速启动相关资产处置工作,公司将以收到的资产变现回款无条件、无期限地对相关信托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

  而

  虽然作为被告之一的泛海控股集团称,本案中其未与戴某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不是适格被告。流动性支持函真实性不认可,卢志强也没有出具过公开信,两份材料也不是原件。泛海控股集团不是民生信托的股东,不具有股东责任。

  但法院认为,虽然戴某不能提供流动性支持函的原件,但从流动性支持函的内容来看,其主要面向民生信托发行相关产品的所有投资人,故戴某作为个体无法独立获取流动性支持函的原件。再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北京银保监局出具的,泛海控股集团确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

  法院认为,泛海控股集团既已向投资人出具增信文件,其应当按照增信文件的承诺履行己方义务。从该流动性支持函内容来看,泛海控股集团承诺无条件、无期限向特定产品投资人提供流动性支持,该承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意思表达,泛海控股集团应承担赔偿责任。

  更重要是,根据投资者向

  据悉,民生信托前身为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重组,泛海控股集团取得入股资格。2013年公司更名为民生信托,2014年增资30亿元,2016年注册资本再度增至70亿元。

  股权结构上,随着2016年泛海控股集团将其持有民生信托股权悉数转让给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集团不再直接持有民生信托股权。

  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民生信托赔偿戴某34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同时要求泛海控股集团就民生信托对戴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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