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领投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2-08-15 13:10 已有: 人阅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领投人作为单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理应满足这些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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