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13 04:30 已有: 人阅读
郭娟娟读者:你有权反悔。《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上述规定表明,风险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委托人仍然坚持;二是必须不属于所列四类案件范围。本案恰恰与之相违:律师事务所只是表示无需先交付代理费,并没有说明实施风险代理的理由,即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自然也就不存在你坚持实行风险代理的要求。而事实是,你向公司索要的恰恰是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