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1 19:56 已有: 人阅读
5月24日,上交所发布,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在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股份过户时本所相关减持规定;在施行后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因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相关股份在施行前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当时本所关于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减持规定;在施行后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