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5 07:21 已有: 人阅读
长沙县法院披露,2023年底,周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捞刀河为常年禁渔水域的情况下,划着小船拿着电鱼工具到河里捕鱼。经评估,他们在该水域内非法捕捞渔获共计188.5公斤,造成环境破坏、生物资源损害共计150117元。审查起诉阶段,周某等4人已分别向检察机关缴纳20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流放。 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示,因其经济困难无法履行赔偿责任,县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并与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村委会积极沟通,促成四名被告签订公益诉讼劳务协议。此外,据新华日报,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多次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分别使用路亚竿非法垂钓,并将渔获物高价销售给饭店老板朱某或者水产老板王某。其中,杨某非法垂钓约60次,获利9万余元;胡某非法垂钓约30次,获2.4万余元;何某非法垂钓约30次,获利2.6万余元;王某非法垂钓约20次,获利近3万元。
图为禁止钓鱼标志 最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判处拘役1个月,均适用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3100余件5900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