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7 23:41 已有: 人阅读
因一致行动人披露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监管部门对智洋创新及相关人员连下两份警示函。 9月13日晚间,智洋创新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司股东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和。 “警示函1”中提到,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受智洋创新实际控制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控制,系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及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山东证监局认为,2024年5月18日,淄博智洋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其无一致行动人,该信息与事实不符。2024年8月21日,淄博智洋披露的称持有智洋创新股份比例降至4.99998%,未将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淄博智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除了淄博智洋,智洋创新和另外4个自然人收到的“警示函2”,也与一致行动关系的披露有关。 “警示函2”显示,智洋创新在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及季度报告“股东信息”章节中,未披露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及淄博智洋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一致行动人。在2024年8月21日披露的中,智洋创新未按要求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刘国永作为董事长、聂树刚作为总经理、刘俊鹏和陈晓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对此,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智洋创新及刘国永、聂树刚、刘俊鹏、陈晓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