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7 23:33 已有: 人阅读

  关于印发 沪崇教成职〔2025〕1号

   各民办学校:

   根据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5年1月7日

   附件

   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 第八条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内涵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涵专项不得超过内涵专项总额的20%。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对各民办学校内涵专项的支持,实行要素分配管理和任务清单管理。按照要素法分配管理的,分配要素包括办学规范类要素和发展绩效类要素,要素的权重应保持整体稳定,每年可根据工作重点对权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办学规范类。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条件情况、财务规范管理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关联交易规范情况、年检情况等。

   发展绩效类。主要包括学校落实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任务的情况、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督导评价情况、社会公益服务情况等。对于民办学校具有先创性、引领性的办学成果和突破,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予以激励支持。

   第十条对各民办学校特色专项的支持,由相关学校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拟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报区政府同意后,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由区教育局直接拨付到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应当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明确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决策程序、采购及招投标、内部控制、内部监督、信息披露等要求,确保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校长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应当开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及其利息的收入、支出应当在专户中核算,其他收支不得通过该账户核算。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规范采购行为,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在限定性资产科目核算,保障法人财产权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拨付至民办学校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应当分项目核算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并在当年内完成使用;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由区教育局在拨付下一年度资金时予以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情况应依法接受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经查实有违规办学行为或不按规定用途和规定程序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可扣减拨款、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同时,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民办学校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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