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9 16:19 已有: 人阅读
判决书显示,原告鹿晗为歌手、演员。系餐饮品牌“肯德基”的代言人;被告是“饿了么”外卖店铺“麦嘉基·炸鸡·汉堡”的经营者。 被告在“饿了么”外卖店铺“麦嘉基·炸鸡·汉堡”中销售产品“一桶鸡+可乐”,售价52.99元,该产品商品首页图中包含原告肖像一张。经比对上述照片,与原告代言肯德基品牌的,高度相似,仅将中“肯德基”品牌改为其经营的“麦嘉基”品牌。 原告鹿晗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铺售卖的“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姓名进行商业性宣传,使用方式为虚假代言,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1、被告诸暨市星派餐饮店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鹿晗出具加盖公章的道歉,向原告鹿晗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