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7 14:26 已有: 人阅读
7月5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06第092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苏州市吴中区永兴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市吴中区永兴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20日,法定代表人黄兴根,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孙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