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09 04:12 已有: 人阅读
| 9月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82第203号处罚决定书。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载明:苏州吉邦包装容器有限公司项目未批先建、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罚款20.0064万元。
苏州吉邦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王红霞,住所:金港镇后塍朱家宕村。 |
各种规模的金融服务机构(FSI)都认识到,在满足严格的监管和合规性要求的同时,它们在提供差异化??服务方面竞争激烈。在最早的数字转换采用者中,FSI通……[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