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2 16:07 已有: 人阅读
12月4日-6日、20日-24日等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段电炉均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因“2022年3月10日现场查明,你单位在废水接管处人为设置一铁皮桶,导致仅有部分工业废水进入采样管,以篡改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属环境违法行为”被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处罚文号为:锡宜环罚决[2022]178号。 因“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委托江苏博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炼焦分厂厂界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下风向2#点位硫化氢浓度为0.011毫克/立方米,下风向3#点位氨浓度为0.22毫克/立方米,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表7浓度限值。经查,超标原因为焦化废水处理设施未完成加盖,生化污水池气体逸散”被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处罚文号为:宁环罚[2022]65号。 受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被发现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减排措施,未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由此, 盛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被处以了83.25万元罚款,并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限制生产。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到新修订的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编写的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 A股环境风险榜详细数据查询及可视化互动专题,请点击链接或扫描二维码查看。 宋可嘉 王月龙 陈俊杰 杜波 孙志成 封面:视觉中国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及镜像等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