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6 21:21 已有: 人阅读
近日,山东济南的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了某电影城当晚的两张电影票,出票后发现时间错选成第二天晚上。 王先生与电影城联系,对方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 就对饱受消费者诟病的电影票“不退不改”“只改不退”等现象提出质疑。 随后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 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要明确“退改签”规定。
据法治日报,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费者网购电影票,彼此之间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观众在购票时往往不得不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即使从形式上双方达成了不能退改的合意,但 类似条款的约定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应属无效条款和霸王条款,这种“行业痼疾”应予以纠正。 当然,电影票退改签涉及多方利益,如果消费者随意退票、改签,会使得经营者造成损失,也可能会给恶意刷票留下可乘之机。但影院对售票数与座位数等设置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如何打击恶意刷票行为也应该从管理机制上想办法,而不能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更不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